关于协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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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bout the Association

协会章程

协会章程

Articles of Association
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  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时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一条   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   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有较高的政治素质;

(二)   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能超过70岁;

(四)   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   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中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力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四年。

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五条   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   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、理事会;

(二)   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   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二十六条   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二十七条本团体设监事会,由三人以上组成,由会员(代表)大会选举产生,向会员(代表)大会负责,本单位理事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,不得兼任监事。其主要职责:

(一)出席理事会 (或常务理事会)
            (二)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《条例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开展活动;
            (三)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、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;
            (四)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,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