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时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有较高的政治素质; (二)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 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能超过70岁; (四)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 (五)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 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中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力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四年。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、理事会; (二)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 (三)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 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 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 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 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设监事会,由三人以上组成,由会员(代表)大会选举产生,向会员(代表)大会负责,本单位理事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,不得兼任监事。其主要职责: (一)出席理事会 (或常务理事会) |